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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刘志军死缓,成反腐“负能量”

发布者::admin   发布时间: :2013-07-10 05:55 浏览次数: :

7月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,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(7月6日《新华网》)

刘志军终于保老命一条,这样的结果,刘志军已失去上诉的理由,因此可以说“刘志军案”已告一段落。这样的结果,也验证了笔者此前的预测,并非笔者聪明过人,而是根据检方在法庭辩论阶段主动提出对刘志军“可以从轻判决”来判断的。虽然检方此举遭到法律界的质疑,认为和王书金自己承认奸杀4人,而河北检方却力证其仅奸杀三人一样富有戏剧性。

应该说,这是近年来对省部级贪官判决中,第二个备受争议的判例。笔者发微博评论:受贿1.957亿的陈同海被判死缓,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,预示着高官涉案金额再大也难被杀头;刘志军能保一命,则预示着无论如何渎职、如何转移资产,最多也只是“死缓”,进监狱还能享受礼遇。

单从检方认定的受贿额来看,刘志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应该说并无多大出入;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志军有期徒刑十年,算是顶格处理了。在此基础上“数罪并罚”后判处刘志军“死缓”,也都没有问题。

可是,如果我们将“丁羽心案”案联系起来,刘志军的问题就非常严重了。据“刘志军案”审判长白山云介绍,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。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、现金等,系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,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,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。

凭正常思维也可以轻松判断,丁羽心等人获益的那30余亿元,并非完全属于丁羽心等人所有,其中一部分无疑仍属于刘志军。从丁羽心助其“捞人”花出去的4900万元,就可以轻易证实这一点。这4900万元既然算刘志军的受贿款,也反正了丁羽心等人手中的那30余亿元,刘志军是随时可以动用的。

此外,法院认定的刘志军“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”,也是值得商榷的。大家不知道刘志军“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”后,还有多少没有追回?也不知道刘志军“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”后,未被挽回的“小部分”究竟是多少金额?如果这个数据依然过大,刘志军显然不该有“从轻处罚情节”。

此外,刘志军作为铁道部的部长,不但自身严重贪腐,还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。此外,他还“制度性”地带坏了一个系统,将铁路系统弄成了“鼠窝”,即使其在发展高铁问题上有功,但依然是功不抵过,法律应该对其严惩。

可刘志军最终还是保住了脑袋,没有像成克杰、胡长清、王怀忠、郑筱萸等高官那样,被法律直接送去“见马克思”了,而是苟延残喘,继续消耗纳税人的血汗钱。这样的判决结果,或给其他贪官以一种启示,那就是今后贪财先不要拿回家,而是放朋友那里“暂存”,等退休若干年、风平浪静后,再来享用不迟。

毫无疑问,涉案“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”和让国家“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刘志军被判死缓,对我国的反腐事业只能是“负能量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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